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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20:11:27【3409754】
31年前河马伤人案引发学生暑期实习担忧 杨昌平 邱伟 谁来为实习生撑起保护伞 31年前的河马伤人案仍在审理之中,围绕此案的是是非非,无论是受害女实习生的家人,还是北京动物园,均已在法庭上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但始料不及的是,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却引发了另外一种反响。暑期到了,北京化工大学学生张斌在联系一家实习单位时,却遭到拒绝,不接受实习生可以理解,但对方的理由却让张斌啼笑皆非,原来他们怕实习生万一出点事,会像河马伤人案一样纠缠不清。 实习期间缺乏保障 对于河马伤人案带来的另类反应,张斌并不觉得单位的态度是正确的,他认为实习生才是最没有保障的群体。“我们班只有20多个学生,暑假期间都要去实习,据我了解,没有一个单位和实习生签协议。”张斌介绍说,有的同学是自己联系的实习单位,有的是托关系找的,有的是学校老师帮着安排的,有的是单位来要的,但不管怎样,在《劳动法》中对实习生的规定是个空白。不会有单位和实习生签协议,在单位看来让实习生干活就是教他们知识,不给钱是天经地义的,三险什么的更是想都别想。张斌有个同学,刚实习没几天,跟着指导老师出去办事时出车祸受了点伤,医药费什么的都得自己掏。在同学们看来,为了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点知识,在和单位的关系中,他们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我觉得我们实习生特别缺乏保障,其实我们在实践的同时也为单位的工作付出了劳动,相关的法规是不是应该对如何保障实习生做出一些规定呢?”张斌如是说。 单位苦于法无明文 某宾馆的人力资源部经理王女士告诉记者,每年暑假,宾馆都会接受50多个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来实习,其中厨师、客房、接待等各个部门都有,宾馆会给实习生们一些生活费,但不会和他们签协议,因为法律没有这种规定。在安全上,实习生也出过很多事,比如有被烫伤手脚的、有被客人打的,但只要不是特别严重,宾馆都不会负责。而一家国有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实习生的保障问题另有看法,他说单位本来不需要实习生,但学校或学生托人说情,非要来实习,只好安排了几个。如果《劳动法》真的对单位使用实习生做出什么规定,恐怕学生要找实习单位,和找工作一样困难了,因为学生毕竟缺乏实际工作经验。 实习生伤害案凸显法律盲点 不管在如何对待实习生的问题上各有不同看法,每年暑假仍有大量学生涌进单位实习,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谁来负责成了难题,近年来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就暴露出法律盲点。18岁的在校职高学生小隆在北京某服务中心实习期间就发生了意外。当时小隆正和其他几位同学搬移升降机,结果突发事故致使小隆受伤。经北京市东城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小隆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八级。小隆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起诉到东城法院。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用工单位到底该不该担责?这也引起了广泛争议。然而此案未及法院裁决,双方就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服务中心一次性赔偿小隆损失费人民币24万元。2001年8月,青海医学院的王学明前往平安县中医院临时做协助医疗工作。医院安排他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2002年4月8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王学明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经抢救治疗,王学明命是保住了,但成了植物人。王学明的父亲王永贵多次找到平安县中医院,要求支付儿子的医疗费,并要求兑现工伤福利待遇,屡遭拒绝。平安县中医院不承认与王学明存在劳动关系,不承认是工伤。官司打到法院后,海东地区中级法院认为王学明与平安县中医院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于我国法律目前虽然还没有大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按工伤认定处理的明文规定,海东中院只能以实习生受到伤害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宽泛工伤范围,同时也符合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为由,终审判决医院赔偿王学明31万元。 此类纠纷不适用《劳动法》 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副教授金英杰认为,打工或者实习的在校学生并不能算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学历、是否纳入就业保障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校学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因此学生与使用单位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劳动法》调整,而应直接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来调整。 金英杰说,在我国民法中有“谁受益,谁赔偿”的原则。因此,用工单位作为雇佣学生的受益人,其对实习生人身损害分担赔偿的责任是无法免除的,如果用工单位在实习生人身损害的过程中还存在过错,那就要承担更大的责任。金英杰认为,即使用工单位和实习生双方都没有过错,按照公平原则,用工单位也要承担责任。“在雇佣活动中保障雇员基本的人身安全,是用工单位最起码的义务。” 东城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全玉海告诉记者,在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全玉海也指出,如果实习生在遭受人身损害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可减轻或免除用工单位的责任。“根据民法的归责原则,如果因受损害方自身原因造成损失,则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方的责任。” 钱柜娱乐官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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